11月12日,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常識產權審訊任務座談會在廣州召開。會上,最高法院頒布瞭第四屆全國常識產權優良裁判文書、第二屆全國常識產權優良調研結果評選成果,嘉興中院1篇裁判文書榮獲二等獎。
獲獎裁判文書
嘉興市中級國民法院(2018)浙04平易近終240號
基礎案情
農民山泉公司系“農民鮮果”“農民”輕隔間商標的權力人,其design並應用“17.5橙”稱號及包裝。農民山泉公司以為柯興零售部在橙類產物上應用與其雷同的商標和包裝裝飾,組成商標侵權和不合法競爭,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以為,被粉光訴商標侵權行動不克不及成立,但柯興零售部發賣私行應用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被訴侵權商品,組成不合法競爭。
典範意義
本案觸及著名商品特著名稱中“特有性”的認定。固然“17.5”是描寫橙類產物糖酸比值的詞匯,固有明顯性較弱,但該比值系權力人特別選擇並率先應用,並經由過程普遍宣揚應用與其橙類產物發生瞭固定聯絡接觸,可以或許起到辨認商品起源的感化,是以應該認定該稱號具有“特有性”。本案判決充足維護瞭權力人的智力發明和經濟投資,表現瞭嚴厲維護的價值導向。
獲獎判決書全文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國民法院
平易近 事 判 決 書
(2018)浙04平易近終2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嘉興生果市場柯興生果零售部。
運營者:柯某某。
委托訴訟代表人:劉潤濤,浙江子城lawyer firm lawyer 。
委托訴訟代表人:龔曉洪,福建冠德lawyer firm lawyer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農民山泉股份無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睒睒,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表人:徐錢江,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表人:徐江陵,國浩lawyer (杭州)firm lawyer 。
上訴人嘉興生果市場柯興生果零售部(以下簡稱柯興零售部)因與被上訴人農民山泉股份無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民山泉公司)損害商標權、不合法競爭膠葛一案,不服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國民法院(2017)浙0402平易近初2196號平易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2月2日立案後,依法構成合議庭,於2018年3月14日公然開庭對本案停止瞭審理,上訴人柯興零售部的委托訴訟代表人劉潤濤、龔曉洪及被上訴人農民山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表人徐錢江、徐江陵到庭餐與加入訴訟。2018年4月2日,兩邊當事人向本院請求賜與庭外息爭刻日三個月,本院予以準許,兩邊庭外息爭的時代,依法不計進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柯興零售部上訴懇求:撤銷一審訊決,依法改判採納農民山泉公司的訴訟懇求;一、二審訴訟所需支出均由農民山泉公司累贅。現實和來由:一、一審訊決認定“17.5 ”屬於著名商品特著名稱是過錯的。起首,“17.5”是糖酸比值,糖度和酸度的計量單元都是“ ”,這是一種不言而喻的組合,應用在橙子等商品上沒有首創性。農民山泉公司在市場行銷宣揚中將“17.5 ”橙說明為擁有17.5黃金糖酸比的臍橙,在現實應用經過歷程中“17.5 ”沒有發生除表現這類橙子東西的品質特色的通用稱號以外的“第二寄義”,不具有區分商品起源的明顯特征。且農民山泉公司應用的商品稱號並不同一,進一個步驟減弱瞭“17.5 ”作為著名商品特著名稱停止維護的可辨認性。其次,農民山泉公司主意其從2014年12月開端發賣“17.5 ”橙,至膠葛產生時,其發賣時光短,且臍橙屬於季候性生果,發賣周期也短,沒有證據證實顛末農民山泉公司的應用,“17.5 ”已與農民山泉公司樹立起特定的聯絡接觸。而鮮果行業已將“17.5 ”指代糖酸比值達17.5度的一類橙子的通用稱號。再次,一審訊決采信農民山泉公司供給的不完全的審計陳述等證據是過錯的,認定“17.5 ”橙屬於明架天花板著名商品,根據缺乏。何況,一審訊決在認定“17.5 ”是特著名稱的同時又認定其為著名商品,混雜瞭這兩個概念,而“17.5 ”作為商品稱號並不惟一指代農民山泉公司的商品。二、一審訊決創設“著名商品特著名稱權”,沒有法令根據。退一個步驟說,即便“17.5 ”組成著名商品的特著名稱,該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權益也回屬於案外人,而非農民山泉公司。三、被訴商品上應用“17.5 “打嗝,酒精的確,酒去哪裡。”玲妃手拋出的啤酒瓶從樓上走到廚房冰箱,看著空蕩”用以描寫臍橙的口感特色,並非作為商品稱號應用,且包裝天花板上以明顯的方法標註瞭商標標識、企業稱號等信息,不會形成相干大眾混雜誤認。何況如前所述,“17.5 ”缺少明顯特征,不克不及施展辨認商品起源的效能,農民山泉公司無權制止別人合法應用“17.5 ”。四、原審訊決關於柯興零售部提交的部門證據未組織質證,法院亦未認證,違背法定法式。
農民山泉公司辯稱:一審訊決認定現實明白,實用法令對的,柯興零售部上訴來由不克不及成立,應予採納。詳細來由如下:一、涉案產物為農民山泉“17.5 ”橙,“農民山泉”是農民山泉公司的簡稱,“17.5 ”是特著名稱,“橙”是一類產物,不存在混雜著名商品和特著名稱的題目。起首,“17.5 ”非橙類產物通用稱號,更非直接表現橙類產物的東西的品質。糖酸比是一個數值范圍區間,而非一個度數,我國至今沒有在橙類產物上應用糖酸比的概念或糖酸比區間作為尺度或東西的品質參數。“17.5 ”由農民山泉公司起首應用,具有開創性。“17.5 ”顛末農民山泉公司普遍宣揚和產物的發賣推行,具有很高的著名度,花費者可以將其與農民山泉公司的橙產物絕對應。其次,依據農民山泉公司提交的證據,經由過程商水泥漆品的發賣時光、地區、數額,對商品停止大批宣揚的現實及對商品受維護的記載、商品在收集中的著名度等,均能證實農民山泉“17.5 ”橙屬於著名商品。再次,柯興零售部混雜瞭“17.5 ”與“17.5”兩個概念,“17.5 ”橙並非商品通用稱號。二、依據農民山泉公司提交的《計謀一起配合協定》、《商標讓渡協定》等證據,並聯合農民山泉公司與相干企業的投資關系及協定一起配合關系,“17.5 ”橙的特著名稱權益應由農民山泉公司享有。三、以花費者的普通註意力為尺度,被訴侵權商品對農民山泉公司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粉光的應用已組成不合法競爭行動,應承當響應平易近事義務。四、柯興零售部於一審開庭後才提交證據,已跨越舉證刻日,一審並未違背法定法式。
農民山泉公司向一審法院告狀懇求:1.柯興零售部結束生孩子、發賣與農民山泉“17.5 ”臍橙稱號近似的“17.5 ”臍橙,結束應用“老農民”“農民鮮果”商標;2.柯興零售部賠還償付農民山泉公司經濟喪失500000元及禁止侵權行動所收入的公道所需支出23000元;3.訴訟所水泥需支出由柯興零售部累贅。
一審法院認定現實:2004年9月21日,經國傢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農民山泉公司註冊瞭第3287870號“農民鮮果”商標,審定應用商品為第31類,經續展有用期至2024年9月20日;2013年10月6日,攝生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攝生堂公司)受讓獲得該商標;2017年2月14日,該商標再次讓渡給農民山泉公司。2000年2月7日,攝生堂公司註冊瞭第1362193號“農民”商標,審定應用商品為第31類,經續展有用期至2020年2月6日;2004年1月28日,農民山泉公司受讓獲得該註冊商標。
農民山泉公司成立於1996年9月26日,運營范圍包含:自然水、飲料及包裝瓶的生孩子、發賣;生果蔬菜的收買;送貨辦事等。農民山泉公司取得以下聲譽:1.2008年5月、2010年3月、2013年2月、2014年9月,分辨被評為“農業財產化國傢重點龍頭企業”;2.2009年1月,被評為“杭州市十佳農產物加工企業”;3. 2009年1月,被授予“省級農產物加工示范企業”稱號;4.2010年11月,農民山泉公司及“農民山泉”brand被評為“中國最具影響力食物企業/brand”;5.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被授予“中公民營企業500強”稱號;6.2013年9月,成為“中國東西的品質查驗協會集團會員單元”。
攝生堂公司為農民山泉公司的母公司,安遠攝生堂基地果業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遠攝生堂公司)與農民山泉公司同受攝生堂公司把持,信豐農民山泉果業無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豐農民山泉公司)為農民山泉公司的子公司。2006年12月29日,農民山泉公司與攝生堂公司簽署《計謀一起配合協定》,攝生堂公司應用本身的蒔植、收買、加工等資本,農民山泉公司以本身的產物需求、brand、技巧、市場、推行等資本,配合一起配合打造臍橙農產物的財產市場;在蒔植、加工、物流、發賣為一體的財產鏈中,由攝生堂公司擔任蒔植基地的蒔植、加工等運營治理,由農民山泉公司對臍橙產物停止全方位包裝、謀劃、宣揚推行及發賣等。2014年9月1日,農民山泉公司與安遠攝生堂公司簽署《關於“17.5 橙”產物發賣推行的彌補協定》,商定安遠攝生堂公司擔任蒔植、加工,農民山泉公司擔任宣揚推行,詳細如下:農民山泉公司擔任design“17.5 橙”包裝裝飾,對外簽署市場行銷協定,宣佈宣揚市場行銷等,在此經過歷程中一並應用“農民山泉”商標;兩邊確認,與“17.5 橙”包裝裝飾、商標及商品稱號相干的一切權力均由農民山泉公司享有,針對市場中呈現的侵略“17.5 橙”包裝裝飾、商標及商品稱號權力的行動,由農民山泉公司擔任維權。農民山泉公司產物包裝盒是以綠色為底色的長方體。包裝盒正面、前面重要地位均有:在樹間發展的多個臍橙及樹葉,臍橙概況沾有晶瑩欲滴的水珠,此中心地位的臍橙上有“17.5 橙+Sweet/Sour+上揚箭頭”組合標識;包裝盒住“。我不知正面圖案上方有“農民山泉 出品”等字樣,左側有“17.5 我們的采摘、驗收尺度包管瞭糖酸比至多到達12.7,高時可達20以上,均勻值約在17.5擺佈,這個范圍是橙子的黃金糖酸比,甜中略帶微酸,額外可口”等先容性文字,下方有“17.5 ORANGE+黃金糖酸比 天然熟 高尺度”等文字。
2014年10月20日,攝生堂公司向國傢工商總局商標局請求在第31類商品上註冊“17.5 橙”系列標識,註冊請求號分辨為15536197、15536198。2015年12月1日,農民山泉公司與攝生堂公司簽署《商標讓渡協定》,商定攝生堂公司將前述商標的請求權讓渡給農民山泉公司,商標局對讓渡請求予以受理。後上述商標註冊請求被商標局採納。農民山泉公司對《17.5度橙》作品請求美術作品掛號,著作權報酬農民山泉公司,2016年2月23日,國傢版權局對該作品頒布掛號證書。
安遠攝生堂公司、信豐農民山泉公司與全國各地經銷商簽署瞭數份“17.5 ”橙受權經銷合同,線下已籠罩全國二十多個省郊區,並與年夜型超市樹立發賣渠道。農民山泉公司委托天健管帳師firm 對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17.5 ”橙產物發賣支出、宣揚所需支出停止瞭專項審計,陳述顯示“17.5 ”橙2014年度(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發賣支出為1200餘萬元,2015年度(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發賣支出為5400餘萬元。上述時代,“17.5 ”橙市場行銷合同金額為460餘萬元。審計陳述顯示2016年度安遠攝生堂公司鮮果支出為7500餘萬元,信豐農民山泉公司鮮果支出為5800餘萬元。2016年11月,農民山泉公司在江西省信豐縣召開“17.5 ”橙宣佈會,會後包含中心電視臺、中心國民播送電臺、國民日報、浙江衛視、江蘇衛視等媒體對消息宣佈會予以報道,該次消息宣佈會的所需支出達100餘萬元。
農民山泉雙頭微笑,其中一頭說:“幸運的紳士,請來到這裡-”另一個說:“沒有見過公司向杭州市西方公證處請求證據保全公證。2016年11月24日,公證員王敏超與公證處任務職員楊磊伴隨農民山泉公司的代表人徐錢江離開嘉興市桐鄉年夜道1061號嘉興生果市場,徐錢江在二區59-64號店牌名為“柯興果業”的攤位以通俗花費者成分購置瞭6箱外包裝上印有“17.5 老農民鮮果”的橙子,並付出瞭306元,獲得印有“柯興果業零售部”字樣的收款單1張,公證員對該攤位的店牌和在售果品停止瞭攝影,爾後將所購果品放到瞭公證員開往打點公證的car 後備廂。第二天上午公證員將車開回公證處,將購置的6箱木工橙子中的2箱帶到公證處辦公室(其他4箱木工由農民山泉公司的任務職員帶走),對開箱前的箱體外不雅、開箱後的外部情形及從頭打開箱子後貼上封條的情形停止瞭攝影,因生果為易腐食物,故將箱內生果掏出後對箱體停止瞭密封。農民山泉公司為此收入瞭公證費1500元。經審查,被訴侵權包裝盒正面以黃綠色為底色,有在樹間發展的多個臍橙及樹葉,正面中間地位有“老農民及圖”“17.5 老農民鮮果”“ORANGES黃金糖酸比 樹上天然熟”組合標識;正面及頂部以綠色為底色,也有“17.5 老農民鮮果”“ORANGES黃金糖酸比 樹上天然熟”組合標識。
柯興零售部成立於1998年12月,為個別工商戶,運營者為柯某某,運營范圍為零售、批發食用農產物(新穎生果)。
一審法院以為,本案系商標侵權和不合法競爭膠葛。顛末法定法式公證證實的法令現實和文書,應該作為認定現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顛覆公證證實的除外。杭州市西方公證處有公證天資,公證法式合適法令規則,公證機構異地公證並不招致公證行動有效,故在柯興零售部未供給反證的情況下,依據公證書認定柯興零售部發賣被訴侵權商品。依據兩邊訴辯看法,爭議核心為:一、被訴侵權商品上應用“老農民鮮果”能否組成對“農民”和“農民鮮果”註冊商標公用權的侵略;二、被訴侵權商品上應用的“17.5 ”能否組成私行應用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動;三、柯興零售部應承當的平易近事義務。
關於爭點一,農民山泉公司主意柯興零售部發賣臍橙的包裝盒上應用“老農民鮮果”侵略統包其“農民鮮果”“農民”商標,並於2016年11月24日對柯興零售部發賣被訴商品停止保全,但是此時“農民鮮果”的權力報酬攝生堂公司,農民山泉公司無權就被訴侵權行動實行時其不享有商標權的商標主意柯興零售部侵權,故該爭點需審查的是柯興零售部能否侵略農民山泉公司“農民”註冊商標公用權。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商標法》抓漏規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允許,在統一種商品上應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許在相似商品上應用與其註冊商標雷同或許近似的商標,不難招致混雜的,屬於侵略註冊商標公用權的行動;發賣侵略註冊商標公用權的商品的行動屬於侵略註冊商標公用權的行動。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應用“老農民鮮果”與“農民”能否組成商標近似。1.“農民”文字並非臆造詞,而是具有唆使性標識,花費者經由過程必定的聯想或推導可以將該標砌磚識與臍橙的特征聯絡接觸起來,是以“農民”作為商標的固有明顯性不強;2.“農民”商標的著名度小,“農民山泉”商標在水、飲料商品上的著名度不克不及及於“農民”商標在新穎生果的著名度;3.被訴照明侵權包裝盒上應用的配線“老農民鮮果”五字並列,字體鉅細、色彩分歧,並未凸起應用“農民”商標,且字體上方還標有“老農民”文字和圖案;是以花費者施以普通註意力不會將其誤以為是農民山泉公司生孩子、發賣或誤以為與農民山泉公司存在允許、援助等聯繫關係。鑒於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盒應用的“老農民鮮果”不組成對“農民”商標的侵略,故對“農民”商標能否三年未應用已無評述之需要。
關於爭點二,《中華國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頒布)第五條第二項規則,運營者私行應用著名商品特有的稱號、包裝、裝飾,或許應用與著名商品近似的稱號、包裝、裝飾,形成和別人的著名商品相混雜,使購置者誤以為是該著名商品的,組成不合法競爭。判定柯興零售部在橙子包裝盒上應用“17.5 ”能否組成私行應用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動,要害在於審查:1.“17.5 ”能否屬於著名商品特著名稱;2.該特著名稱能否大理石回屬於農清潔民山泉公司;3.柯興零售部發賣被訴侵權產物能否會招致混雜或誤認。
其一,判定“17.5 ”能否屬於著名商品特著名稱,可以分兩個條理予以審查,一是“17.5 ”能否屬於特著名稱;二是依據該稱號能否具有必定的著名度判定能否屬於著名商品特著名稱。起首,關於“17.5 ”能否屬於特著名稱。斷定一項商品的稱號能否屬於特著名稱,要害在於審查該稱號能否為相大理石干商品的通用稱號,能否具有明顯性。以商品的性質、特色定名隻是通用稱號構成的方式之一,但某一商品氣密窗稱號能否為特著名稱不克不及以該稱號能否為通用詞匯或詞匯組合為獨一尺度。隻要這種稱號可以或許使花費者聯想到這一著名商品,可以或許與其他同類商品相差別,就應該認定為特著名稱。“17.5”是糖酸比值,“ ”是計量單元,這兩種都是通用稱號,而把這兩種通用稱號聯合在一路,成為一類橙子的稱號,是農民山泉公司的創意,在此之前沒有證據顯示有這種組合稱號;這種組合不是一種簡略的文字組合搭配,而是農民山泉公司根據臍橙最佳的酸甜口感而提出的具有首創性稱號。特殊是“17.5 ”與“農民山泉”商標結合應用,足以使花費者可以或許將“17.5 ”橙與其他臍橙相差別,該稱號已成為農民山泉公司商譽的主要構成部門,合適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前提。其次,認定能否是著名商品應聯合相干大眾對該商品的知曉水平、市場發賣情形、市場行銷宣揚投進、該商品在威望性評獎評優中的獲獎記載以及作為著名商品受維護的記載等原因停止綜合判定。綜合斟酌以下原因,認定“17.5 ”屬於著名商品。1.發賣時光、地區、數額。2014年,農民山泉公司design並發布“17.5 ”橙並以攝生堂公司的名義請求商標註冊。安遠攝生堂公司和信豐果業公司與經銷商簽署受權經銷合同,將“17.5 ”橙銷往全國。依據農民山泉公司委托天健管帳師firm 對2不……他的聲音激動得發抖,臉色猙獰。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17.5 ”橙產物發賣支出的專項審計顯示,“ 17.5 ”橙2014年度(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水泥漆發賣支出為1200餘萬元,2015年度(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發賣支出為5400餘萬元。2016年度,安遠攝生堂公司審計陳述顯示“ 17.5 ”橙發賣額為7500餘萬元,信豐農民山泉公司的審計陳述顯示“ 17.5 ”發賣額為5800餘萬元。2.對商品的宣揚。農民山泉公司在國民網、搜狐錄像、新浪財經等internet門戶網站投放瞭大批“ 17.5 ”橙市場行銷宣揚。2016年11月,農民山泉公司在江西省信豐縣召開“17.5 ”橙宣佈會,包含中心電視臺、中心國民播送電臺、國民日報等媒體予以報道。審計陳述顯示,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農民山泉公司關於“ 17.5 ”橙宣揚所需支出為460餘萬元。3.商品受維護的記載。河南省鄭州市中級國民法院(2016)豫01平易近初1494號平易近事判決書,認定“ 17.5 ”橙為著名商品。4.商品在收集中的著名度。農民山泉公司供給京東、百度、天貓搜刮要害詞“ 17.5 橙”搜刮成果的公證書顯示,“ 17.5 橙”搜刮成果指向的起源為農民山泉公司。
其二,“ 17.5 ”能否回屬於農民山泉公司。著名商品特著名稱權是跟著該特著名稱在商品上應用,當該商品成為著名商品時,而發生的一種排他性應用的平易近事權力,該權力與著名商品密不成分,由著名商抓漏品的符合法規運營者享有,並隨著名商品運營者的變更可由新的符合法規運營者繼受。農民山泉公司、攝生堂公司、安遠攝生堂公司、信豐農民山泉公司系聯繫關係公司,各方構成計謀協定配合打造“ 17.5 ”橙產物財產市場。2014裝潢年10月,農民山泉公司開端在臍橙包裝盒上應用訟爭“ 17.5 ”,並投進大批市場行銷宣揚,使該商品成為著名商品。在農民山泉公司供給其在先應用“ 17.5 ”的相干證據後,柯興零售部未供給辯駁證據證實在農民山泉公司應用該稱號前已有其他主體應用“ 17.5 ”,故該特著名稱權回屬於農民山泉公司。
其三,柯興零售部發賣被訴侵權商品能否會形成混雜和誤認。農民山泉公司的“ 17.5 ”橙經持久應用、宣揚,具有必定的市場著名度,“ 17.5 ”已與農民山泉公司樹立起特定的聯絡接觸,具有區分、辨認商品起源的效能,柯興零售部未經農民山泉公司允許,發賣應用“ 17.5 ”稱號的臍橙不難使相干大眾誤以為其產物起源於農民山泉公司或與農民山泉公司有特定聯絡接觸,形成混雜和誤認。
關於爭點三,柯興零售部應承當的平易近事義務。其一,柯興零售部系被訴侵權商品的發賣者,應承當結束發賣的平易近事義務。鑒於農民山泉公地板司並未舉證證實柯興零售部為被訴侵權商品的生孩子者,故對其主意柯興零售部結束生孩子的懇求,不予支撐。其二,柯興零售部應承當的賠還償付數額及公道所需支出。《最高國民法院關於審理不合法競爭平易近事案件利用法令若幹題目的說明》第十七條規則,斷定《中華國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則的不合法競爭行動的超耐磨地板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額,可以參照斷定侵略註冊商標公用權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額的方式停止。農民山泉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因被訴侵權行動形成的喪失,亦未證實柯興零售部的獲利,故實用法定賠還償付予以斷定賠還償付數額。有以下現實可以作為斷定賠還償付數額的考量原因:1.運營範圍上,柯興零售部是個別工商戶;2.侵權連續時光上,農民山泉公司自2014年10月開端應用“ 17.5 ”橙的稱號;3.農民山泉公司“ 17.5木工 ”橙在鮮果行業具有較高著名度;4.農民山泉公司為維權收入的公證費及lawyer 費。綜上,斷定柯興零售部賠還償付農民山泉公司經濟喪失50000元。
綜上,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頒布)第五條第二項,《最高國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平易近事膠葛案件實用法令若幹題目的說明》第十條,《最高國民法院關於審理不合法競爭平易近事案件利用法令若幹題目的說明》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則,判決:一、柯興零售部當即結束發賣侵略農民山泉公司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17.5 ”橙;二、柯興零售部於判決失效之日起旬日內賠還償付農民山泉公司經濟喪失50000元(包含為禁止侵權所收入的公道所需暗架天花板支出);三、採納農民山泉公司的其他訴訟懇求。假如未按上述刻日實行給付金錢任務,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則,加倍付出遲延實行時代的債權利錢。案件受理費9030元,由農民山泉公司累贅4063元,柯興零售部累贅4967元。
二審審理經過歷程中,柯興零售部提交如下證據:1.浙江省柑桔研討所於2017年6月12日出具的《關於“17.5 橙”概念的闡明》及工作單元法物證書;2.江西省安遠縣國民當局於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關於17.5 橙的情形闡明》;3.江西省贛州市果業局於2017年9月13日出具的《情形闡明》;4.橙類商品包裝盒照片14張(打印件)。以上證據均用以證實,“17.5 ”僅直接表現臍橙產物的糖酸比屬性,用於描寫臍橙的品德特色,臍橙行業廣泛將“17.5 ”橙作為糖酸比在17.5擺佈的這類臍橙的商品通用稱號。
農民山泉公司質證看法:對質據1-3的真正的性沒有貳言,但對聯繫關係性有貳言,“17.5 ”這個概念起首是由農民山泉公司提出的,在此之前,贛州地域的臍橙行業並未提出以“17.5 ”糖酸比來描寫臍橙,不克不及完成柯興零售部的證實目標。對質據4,即便是真正的的,也隻是反應市場上有諸多侵權產物照明,不克不及證實“17.5 ”是通用稱號。另,前述證據並非在二審中構成的,不該作為新證據采納。
關於柯興零售部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以為:證據1浙江省柑桔研討所出具的闡明,僅能反應17.5糖酸比為臍橙較幻想的品德,不克不及證實“17.5 ”橙為通用稱號;證據2安遠縣國民當局出具的情形闡明,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安遠縣臍橙行業在2014年的臍橙稱號應用情形,斟酌到農民山泉公司與案外人安遠攝生堂公司曾於2014年簽署協定開闢臍橙市場並推行“17.5 ”臍橙產物的相干情形,僅憑該證據不克不及認定安遠縣域的臍橙行業廣泛將“17.5 ”橙作為通用稱號,而應聯合全案證據綜合判定;證據3江西省贛州市果業局出具的情形闡明,其內在的事務不克不及反應“17.5 ”系臍橙商品描寫或通用稱號;證據4照片,據柯興零售部稱拍攝於2018年,此時農民山泉公司的“17.5 ”橙商品已停止瞭大批的市場推行,照片中反應的其他臍橙商品應用的“17.5 ” “17.6 ”“16.8 ”標識能否屬於符合法規應用,應停止司法判定,不克不及因市場存在此類產物,就揣度出“17.5 ”橙系商品通用稱號的結論,對該證據本院不予認定。
農民山泉公司提交如下證據:江西省信豐縣果茶局於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農民山泉“17.5 ”brand相干產物的闡明》,用以證實“17.5 ”橙系由農民山泉公司首推,不是通用稱號。柯興零售部質證看法:對真正的性無貳言,但對該證據的聯繫關係性及農民山泉公司的證實目標有貳言,該證據僅能反應“農民山泉”brand的相干內在的事務,對其聯繫關係性也有貳言。對上述證據,本院認證以為:關於該闡明中關於“農民山泉17.5 ”brand成長的描寫內在的事務,此中與農民山泉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相印證的部門,本院予以采信,至於“17.5 ”能否為農民山泉公司特有的商品稱號,將聯合全案證據和查明的現實綜合予以判定。
經審理查明,除下列現實外,本院認定的現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現實基礎分歧:2017年2月13日,攝生堂公司將“農民鮮果”商標讓渡給農民山泉公司;2016年12月,農民山泉公司在江西省信豐縣召開“17.5 ”橙宣佈會;天健管帳師firm 的專項審計陳述顯示,“17.5 ”橙2015年度(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發賣支出為5300餘萬元;柯興零售部成立於1998年1月;農民山泉公司為證據保全公證收入瞭公證費3000元。
本院以為,針對柯興零售部發賣被訴侵權商品的行動能否損害瞭農民山泉公司“農民”和“農民鮮果”註冊商標公用權的題目,兩邊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故本案二審中對該題目不再審查。本案二審爭議核心為:一、農民山泉公司“17.5 ”橙產物能否系著名商品,其稱號能否組成著名商水泥品特著名稱;細清二、柯興零售部的涉案行動能否組成私行應用著名商品的特著名稱的不合法競爭行動及其平易近事義務的公道斷定。
關於爭議核心一。
起首,關於農民山泉公司的“17.5 ”橙商品能否屬於著名商品的題目。認定著名商品,應該斟酌該商品的發賣時光、發賣區域、發賣額和發賣對象,停止任何宣揚的連續時光、水平和地區范圍,作為著名商品受維護的情形等原因,停止綜合判定。本案中,綜合斟酌以下現實和原因:農民山泉公司自2006年開端即與攝生堂公司一起配合,在攝生堂公司位於江西省安遠縣的基地長進行臍橙產物的發賣、推行,自2014年10月開端對“17.5 ”橙產物停止發賣推行,並發賣至今;農民山泉公司經由過程聯繫關係公司信豐農民山泉公司、安遠攝生堂公司與散佈在全國二十多個省市的經銷商簽署瞭“17.5 ”橙受權經銷合同,將該商品銷往全國,與年夜型連鎖超市樹立瞭發賣渠道,且依據管帳師firm 審計陳述,“17.5 ”橙商品銷量較高且逐年遞增;農民山泉公司為推行其“17.5 ”橙商品,經由過程宣佈市場行銷、召開“17.5 ”橙宣佈會並約請中心電視臺等媒體予以報道等方法停止瞭大批的宣揚推行,並收入瞭較高的商品宣揚所需支出;“17.5 ”橙商品還具有曾作為著名商品遭到司法維護的記載。綜合上述現實,農民山泉公司的“17.5 ”橙商品合適著名商品的認定前提,應予以確認。
其次,關於農民山泉公司的“17.5 ”橙商品的稱號能否屬於著名商品的特著名稱的題目。判定“17.5 ”橙能否為特著名稱,重要看該商品稱號能否具有差別商品起源的明顯特徵,這種明顯特徵既包含因本身的明顯性而在現實應用中具有辨認性,也包含因應輕隔間用而發生的辨認性。第一,從農民山泉公司的“17.5 ”橙商品稱號的本身明顯性角度斟酌。“17.5 ”是由數字“17.5”及計量單元“ ”構成,以通俗人的生涯知識而言,前述詞組的內在更多的是與幾何角度、溫度等按照盤算的必定尺度劃分的單元聯絡接觸在一路;將其用於臍橙商品上,奇妙地將“17.5 ”與臍橙最佳口感的糖酸比區間聯絡接觸起來,系由農民山泉公司design該理念並停止推行的。在農民山泉公司將“17.5 ”橙作為其商品稱號應用在臍橙商品上並停止發賣推行之前,通俗花費者在購置臍橙商品時並不會關註到糖酸比數值的題目,亦沒有證據顯示此前臍橙發賣商對糖酸比概念停止瞭普遍宣揚、臍橙行業已將糖酸比區間作為描寫臍橙口感的廣泛用語。況且,臍橙的糖酸比存在一個區間范圍,而非某一固定命值,農民山泉公司將其經研發後以為糖酸比最佳區間的均勻值17.5斷定為商品稱號的一部門,具有其首創性和本身特點。第二,從農民山泉公司的“17.5 ”橙商品稱號的現實應用情形角度斟酌,農民山泉公司自2014年應用“17.5 ”橙作為其臍橙商品稱號以來,經由過程大批的市場行銷宣揚以及產物發賣收集在全國范圍內展開,“17.5 ”橙在普通花費者心中具有瞭較高的著名度,農民山泉公司在應用前述商品稱號時,往往會和其商標“農民山泉”或企業稱號一並應用,更易使花費者將“17.5 ”橙與農民山泉公司的臍橙商品樹立聯絡接觸。前述商品稱號顛末現實應用,已取得瞭差別商品起源的標識意義。第三,依據現有證據,不克不及認定臍橙行業已將“17.5 ”橙作為該行業運營者商定俗成、廣泛應用的指代臍橙商品的稱號,柯興零售部反應的別人在臍橙商品上應用“17.5 ”橙或附近似的標識情況,均產生在2014年農民山泉公司開創“17.5 ”橙商品概念之後,即便相似涉嫌侵權的行動現正大批產生,也不克不及闡明此種行動即具有合法性,更不克不及證實“17.5 ”橙為商品通用稱號。從農民山泉公司的現實應用方法來看,“17.5 ”系用以差別同類臍橙商品的貿易標識,並非用於直接用來描寫臍橙的口感。如前所述,沒有證據顯示臍橙行業已將糖酸比區間作為描寫臍橙口感的廣泛用語,花費者亦未將“17.5 ”橙直接懂得為其購置的臍橙產物的糖酸比。柯興零售部上訴所稱“17.5 ”系用於描寫一類橙子口感及東西的品質特色的通用稱號、不具有明顯性的看法,沒有根據,本院不予支撐。
再次,關於“17.5 ”橙商品稱號的相干平易近事權益能否回屬於農民山泉公司的題目。著名商品的特著名稱的本質是與特定商品具有特定聯絡接觸的標識,這種特定聯絡接觸給特定商品的運營者帶來競爭上的好處,該運營者也就成為好處主體。特有貿易標識的一切人或許應用人之所以可對仿冒其標識的別人主意權力,就是基於其對貿易標識具有回屬意義上的權力或好處。依據農民山泉公司於2014年在臍橙商品上應用“17.5 ”橙商品稱號並停止宣揚、推行的現實,聯合農民山泉公司與安遠攝生堂公司簽署《關於“17.5 橙”產物發賣推行的彌補協定》中“與17.5 橙包裝裝飾、商標及商品稱號相干的一切權力均由農民山泉公司享有”的相干商定,一審法院認定“17.5 ”橙作為著名商品的特著名稱的相干平易近事權益回屬於農民山泉公司,並無不妥。
綜上,“17.5 ”橙這一商品石材稱號經農民山泉公司開創並推行,具有瞭差別商品起源的明顯性,可使花費者將農民山泉公司的臍橙商品與其他運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差別,可認定為著名商品的特著名稱。
關於爭議核心二。
被訴侵權臍橙商品的外包裝箱、臍橙自力包裝袋上均應用“17.5 老農民鮮果”標識,箱內放置的宣揚單頁上應用“17.5 ORANGES”標識,此中“17.5 ”均用較年夜字體凸起標註。被訴侵權商品的前述應用行動,顯然是將“17.5 ”作為貿易標識停止應用,而並非如柯興零售部所稱用於描寫臍橙商品的東西的品質,對其此項上訴看法本院不予采納。顛末農民山泉公司的現實應用和宣揚推行,農民山泉“17.5 ”橙具有必定著名度,在花費者心目中已將該商品稱號與農民山泉公司的臍橙商品樹立瞭特定聯絡接觸,被訴侵權商品上應用“17.5 ”作為貿易標識,不難招致花費者產生混雜、誤認。何況,依據農民山泉公司提交的證據,其生孩子、發賣的“17.5 ”橙商品在外包裝上應用瞭“17.5 ORANGE”“黃金糖酸比 天然熟 不打蠟”或“黃金會不會只是我們糖酸比 天然熟 高尺度”的字樣,被訴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也應用瞭“黃金糖酸比 樹上天然熟”相似宣揚口號、宣揚單頁上應用“17.5 ORANGES”組合標識,更易激發花費者對二者的混雜,也反應瞭被訴侵權商品運營者高攀農民山泉“17.5 ”橙商品著名度的客觀居心。柯興零售部作為專門研究的生果商品發賣者,理應明白“17.5 ”橙“我,,,,,,我拒絕你,不是因為我不喜歡你,那是不是。”玲妃抓住魯漢的手,淚系農民山泉公司臍橙的商品稱號,其發賣私行應用著名商品特著名稱的被訴侵權商品,組成不合法競爭行動。
至於平易近事義務簡直定。柯興零售部依法應結束侵權並賠還償付農民山泉公司響應喪失。本案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數額簡直定,可以參照斷定損害註塑膠地板冊商標公用權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額的方式停止。因為農民山泉公司未能供給證據證實其因柯興零售部的不合法競爭行動所遭遇的經濟喪失或柯興零售部因該行動所取得的利潤,一審法院綜合斟酌訟爭商品稱號在鮮果行業的較高著名度、涉案侵權行動的性質及連續時光(訟爭商品稱號系2014年才開端應用)、柯興零售部的運營範圍、公道維權所需支出的收入等原因來斷定賠還償付額為50000元,並無不妥。
柯興零售部上訴時還提出一審對部門證據未予認證而法式守法的上訴看法,經查,柯興零售部於一審庭審後提交瞭部門證據資料,均非影響本案現實認定的要害性證據,因其提交相干證據的時光曾經跨越一審法院指定的舉證刻日,一審法院未再次開庭質證,不組成法式守法。
綜上所述,柯興零售部的上訴懇求不克不及成立,應予採納。一審訊決認定現實基礎明白,實用法令對的,實體處置適當。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則,判決如下:
採納上訴,保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嘉興生果市場柯興生果零售部(運營者:柯某某)累贅。
本判決為終審訊決。
審 判 長 帥國珍
審 判 員 楊 劍
審 判 員 王拂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旬日
本件與底本查對無異
法官助理 舒珊珉
書 記 員 馬佳麗
編纂丨汪思聰
審核丨農家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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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好此內在的事務的人還佳寧閉眼享受。愛好
原題目:《嘉興中院裁判文書獲評全國優良裁判文書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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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中水電工程院裁判文書獲評全國優良裁判文書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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