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申訴狀
控訴人:李艷,女,1970年2月8日生,蒙古族,住河南省新蔡縣古呂鎮西城街,成分證412828197002080180,聯絡接觸德律風:15938060288
被控訴人:熊志強,男,漢族,原任新蔡縣查察院反貪局局長,現任副查察長。
被控訴人:河南省新蔡縣法院副院長,張國慶。
被控訴人:河南省新蔡縣法院審訊長,王海濤。
被控訴人: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法院審訊長,傅雲峰。
被控訴人: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院長張立勇,立案庭庭長,張雲龍。
被控訴人:河南省新蔡縣原縣鄉公路治理所副所長李輝,現任路況局工程質檢所所長。
控訴哀求:
控訴人對被控訴人違背《憲法》第37條、41條、42條、44條、48條、53條觸犯《“啊,好累啊。”玲妃柔軟的身體躺在沙發上。刑法》第254條、310條、397條,不受理、不掛號、不立案、不督辦、溺職侵權,容隱腐朽貪官不平。河南省新蔡縣人平易近法院刑事訊斷(2006)新刑初字第075號訊斷書和河南省新蔡縣人平易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8)新刑再字第01號和駐馬店市(2012)駐刑一終字第52號刑事裁定書和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2016)豫刑申24號採納申訴通知書,秉公枉法、濫用權柄、玩忽職守、溺職侵權、讒諂無罪人。查察院與上上級法院通同彼此勾搭容隱,有心枉法裁判,久拖未定,嚴峻違法污蔑事實,違反國傢法定步伐和法令規則,制造冤案不平。
1、要求依法究查新蔡縣查察院不符合法令刑拘控訴人的違法犯释说。法刑事責任和人平易近法院審訊職員違法訊斷責任及李輝作偽證的責任。
2、哀求再審最高法院依法撤銷原審,一審,二審訊決或裁定和省高院的採納申訴通知書,依法判處再審申請人李艷無罪。
3、依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20條,22條,37條,和《國傢賠還償付法》第33條、34條、35條法令規則,負擔違背法令規則所有的侵權責任和賠還償付責任。休止侵害,解除妨害、賠還償付喪失、賠罪報歉、打消影響、規復聲譽。
4、哀求下級引導依紀依法《中國共產黨規律處罰條例》第71條,105條,108條,112條,113條規則追責問責。
5、哀求最高法院徇私執法,量為了眼睛看光,莊瑞還是很有信心,因為在第二次清醒的時候,他感覺到他的眼睛,似乎有一個很酷的呼吸,眼睛被包裹起來,使眼睛沒有感覺到力而行,遵守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憲法》第41條、42條、48條,《勞動合同法》第4條、10條、14條、26條、42條、47條、82條、86條、87條,《侵權責任法》第6條、20條、2狈景象,玲妃卢汉发现不对劲,同样也可以看到一个小瓜**。2條,《平易近法公例》相干規則,《刑法》第243條、254條、310條、397條、399條規則:依法判處再審申請人李艷與河南省新蔡縣路況局簽署無固期的勞動合同及依法享有本單元在崗職工的平等“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退休待遇。哀求再審法院依法判處被控訴人賠還償付控訴人李艷長達十三年以來的最低基礎薪水;不符合法令拘留50天,違法判刑下獄貳年時光,歹意過錯超期羈押下獄31天,總計時光813天,精力喪失、聲譽喪失、誤工喪失。
6、請下級法院徇私執法遵守《刑法》第238條、243條、254條、310條、397條、399條規則:依法究查被控訴人違法犯法的刑事責任。“啪嗒”一聲吊燈亮了起來,玲妃發現自己站在不遠處魯漢,並盯著她,而不是作為一個
事實與理由:
一、案情前因情形
1、控訴人李艷,於1997年到新蔡縣縣鄉公路治理所任出納管帳,2004年5月12被害刑拘休止事業。在任職期間,遵守本單元引導的指示,一絲不茍的謹小慎微做好出納事業,經查察院委托駐馬店市查察院檢修司法管帳鑒定(2004)第12號論斷認定我的出入賬目均衡,沒有過失,更沒有貪污行為。不知如何觸犯瞭本單元副所長李輝的私利,更不了解他與單元引導有沒有過節。可該所副所長李輝卻對我入行危害。李輝為爭權奪利,依仗著父親李俊是新蔡縣查察院原反貪局局長權力關系,暗箱勾搭新蔡縣查察院反貪局熊志強(現任副查察長)合謀對我入行讒諂,勉力把我任出納管帳崗位拿失,讓其弟婦接任我出納管帳一職。用其手腕卑劣頑劣。
2、李輝身為縣鄉公路治理所副所長,於2004年5月1日放長假之機,自動對本單元主管管帳楊力、李艷、司機、王偉提議外出進修,現實上是觀光遊覽。經李輝和王偉叨教單元引導李中洋批準,每人報銷5千元的所需支出資格到張傢界入行自費遊覽。李輝心明肚知,有心設套鳴我從東湖工程賬戶中取2萬元現金作為遊覽所需支出。對我入行讒諂。此次到張傢界遊覽是李輝親身組織率領咱們四傢人,從2004年4月30日至5月7日,共8地利間。全部吃住破費是李輝一人設定批準的,破費瞭2萬元現金,李輝是最清晰的,並有單據為證。我作為出納管帳隻有按他的指意服務,我有何罪?
“嗚,好痛!”玲妃捂著腦袋。
3、2004年5月7日遊覽返歸後,我叨教主管管帳楊力轉賬時,楊力讓我等叨教引導變通具名後再轉賬交給他記賬(因依照規則往張傢界遊覽的單據不克不及進賬)。遊覽剛歸來4天,我還沒來得及叨教單元引導批簽交賬。於5月12日卻被查察院強制刑拘瞭。實感震撼,禍從天降,讓我無奈接收,事實證明,新蔡縣人平易近查察院刑拘李艷,是有興趣的對申訴人危害,到張傢界自費遊覽返歸僅僅4地利間,還沒來及該所引導簽批手續交給主管管帳記帳的情形下,斷定為李艷貪污公款稅費2萬餘元現金而拘留,那麼李艷貪污公款的事實證據從何而來,拘留李艷前並沒有告訴她本人和單元清款進帳手續,又不入行查帳落實,而忽然襲擊的不符合法令刑拘申訴人,是誰給他們的特權?辦案步伐嚴峻違法。李輝應用私家特殊關系,勾搭熊志強合謀讒諂,把我推動瞭冤假錯案的深淵中。嚴峻觸犯瞭《刑法》第243條[誣陷讒諂罪]規則。2006年6月1日被新蔡縣人平易近法院以貪污平易近工稅費款21093.46元,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開釋李艷時已超期羈押一個多月瞭,這便是國傢和人平易近信賴的執法單元,可是辦我案的這些黑良心腐朽官員應用國傢給它們的“為什麼?時間已經來上班了啊!”靈飛有點不高興。特權隨意褫奪無端人“來,吃了。”靈飛喊。“咦,不錯。”現在的情景是想了很久一不受拘束,毀瞭我的平生。實屬違法錯判,冤!冤!其實冤!隻要有口吻我就要伸冤,哀求下級黨組贓官睜睜眼,依法為我來伸冤。
二、原審認定事實過錯
1、原審認定申訴人貪污瞭“代扣的平易近工稅費21093.46元,與事實不符”。200“老單位,回去好康復,所以下次再去找護士了。”轉瑞送到臥舖隔間,利用莊母不注意,楊偉耳邊低聲說。3年末在申訴人代扣瞭平易近工稅費21093.46元現金後,依照單元引導批準指示,先將其用於單元資金周轉開銷所用(有單據為證),以是這筆現金固然沒有進單元的現金賬中,並不是申訴人私自作主意的行為。在事實證據證明申訴人並沒有將這筆現金占為己有。
2、2004年4月29日,申訴人從“東湖路出口工程”賬戶取款2萬元是依照單元引導李中洋批準指示預付的遊覽自費。此次遊覽是單元副所長李輝親身帶隊設定指示開銷2萬元自費遊覽用的。我作為出納管帳沒有這個權力開銷,歪曲申訴人貪污是資格讒諂,原審認定申訴人貪污這筆款,是極度過錯的認定,應以改判。
3、受查察院委托作出的駐檢技鑒(2004)第12號《司法管帳鑒定及增補闡明》認定:申訴人經手的現金賬目出入是均衡的,在司法鑒定中,對2004年4月29日申訴人支取2萬元遊覽自費,是在“管帳核算上對此款已作現金增添處置”。見《關於李艷一案無關司法管帳問題闡明》第三項證明,這闡明,在司法鑒定中,對付到張傢界自費遊覽所需支出收入沒有在工程款中作為列支處置,而是依照還有“現金增添”來歷處置。在申訴人經手的現金去來中,這裡所謂的“現金增添”來歷,便是(曾經收取現金,沒有進現金賬,可是曾經依照單元引導指示用於單元資金周轉和開銷的)平易近工稅費21093.46元金錢,別無其它來歷。在此,還要重點闡明的是,在司法鑒定中,對付2萬元遊覽自費收入既沒有在工程款賬目中作為列支處置,也沒有在其它賬目作為列支處置。那麼,現金賬目出入是怎麼均衡的?隻能是支出的2萬餘元平易近工稅費與收入的2萬元遊覽自費款彼此沖抵,能力均衡。那麼,憑什麼認定申訴人貪污瞭2萬餘元呢?充足證明瞭原審認定事實過錯,招致成違法訊斷。更證明瞭原審司法職員,彼此勾搭,有心歪曲事實,讒諂申訴人而舞弊入行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法作為事實鐵證。嚴峻觸犯瞭《刑法》第243條、第254條、第397條、第399條規則。
4、本案中,認定所謂的“遊覽公款所需支出與申訴人貪污的金錢沒有連累”,那麼,申訴人經引導批準所收入的2萬元遊覽自費的“現金來歷”是從何而來?豈非是疑心申訴人遮蓋並動用瞭其餘公款支出嗎?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曾經收入的2萬元遊覽自費是現金來歷的其餘公款支出”的情形下,原審卻極度單方面采信查察機關的定見,認定申訴人貪污瞭2萬餘元。顯然便是違反事實,違反法令規則的過錯認定。既然這2萬元遊覽所需支出的現金沒有任何來歷公款支出。那麼,豈不是要申訴人本身負擔這筆屬於事業單元的開銷嗎?在遊覽自費收入的事實眼前,憑什麼保持認定申訴人貪污瞭事業單元的公款2萬餘元?真憑實據的事實安在?公理符合法規的正義安在?法律王法公法安在?呈請下級黨政引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令為繩尺,依法監視給予糾正平冤,早日還申訴人一個明淨。
三、駐市二審法庭審訊長傅雲峰,秉公枉法行號 申請、枉法裁判認定實屬是冤案重演。
1、本單元副所長李輝以權術私,應用私家特殊關系,暗箱勾搭新蔡縣查察院原反貪局長熊志強通同新蔡縣法院張國慶、王海濤濫用權柄、秉公枉法,合股誣告危害李艷,違法制造申訴人身受其害。從2004年5月12日被新蔡縣查察院以涉嫌貪污為由,拘留之日起至今十三年來。申訴人自始至終沒有貪污主觀事實依法申辯委屈無罪,曾多次投訴,兩級法院前前後後給申訴人下達瞭11份訊斷和裁定書(此中有4份發還重審)。二審對一審名義上是監視關系,現實上倒是容隱掩蓋的維護傘。仍舊不按案情事實依據及法令規則入行依法據實的公平、符合法規庭審訊決。卻諱飾私家關系,不依法行政,境外 公司 設立庭審走過場,入行欺上壓下,無視法令,維持原一審裁定,並裁定為終審訊決。實屬以權壓法、執法犯罪、知錯不糾、欺搾取害申訴人的違法過錯裁定。此訊斷仍舊顯示出采納瞭查察院維持原判的定見,損失法令審訊的自力性。
2、早在2009年案件發到汝南縣法院從頭審理時,我向法庭提供自費遊覽的無關證據(單據),在事實眼前,汝南縣法院經審理後以為案件原判有掉公平,有興趣向改判,但原辦案賣力人新蔡縣查察院熊志強了解後親身到汝南縣查察院和法院唱工作,要求維持原判,致此案件在查察院的阻遏,幹預下,沒能得自力公平的訊斷,駐馬店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刑事裁定(2012)駐刑一終字第52號第五頁,和(上述另查明的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第一、二、三、五明文顯示瞭該院查明;2004年4月尾,原審原告人李艷經原所長李中洋批准,其和單元副所長李輝、主管管帳楊力、小車司機王偉及李輝的伴侶付斌共16人經由過程旅行社到張傢界遊覽。4月29日,李艷從其所運營的新蔡縣東湖路出口工程賬戶取款2萬元。交旅行社遊覽費12650元,4月30日遊覽動身時,購置食物共破費680元,遊覽所需支出收入7350元(楊力、李輝、王偉配合署名證明)共收入破費2萬元。這難說開銷情形不明嗎?並經駐鑒定檢技鑒會(2004)第12號司法鑒定及增補闡明證明,對李艷任工程出納管帳以來,既1997年7月至2004年5月經手的賬面資金情形入行司法管帳鑒定,論斷為:李艷經手現金賬目出入是均衡的。別的,鑒定人增補闡明李艷於2004年4月29日取款2萬元,已計進現金餘額中。這便是不成歪曲的事實證據。
3、駐刑一終字52號第六頁6條,單元引導李中洋所長2007年6月12日,同年12月21日證明,暫緩交納稅費和遊覽是本身設定批准,屬自費遊覽。並有第7條證人楊力、王偉證明:遊覽是經原所長李中洋批准,是單元付款。此次遊覽費收入記到李艷出納管帳帳中是理應當的,這豈非是申訴人貪污瞭嗎?
4、駐刑一終字52號裁定書中第六頁9條證人李輝,原單元副所長,於2010年4月7日到張傢界遊覽前,李輝說;設定申訴人從 “東湖路出口工程賬上”取款2萬元錢,賬上有這張支票。這就顯然證實到張傢界遊覽是自費收入。並是副所長李輝親身組織帶隊而往的,一切遊覽所需支出都是李輝讓李艷開銷的,這與申訴人李艷無有任何干系。李艷隻是一個出納管帳無權職工。事業責任便是聽從單元引導設定,依照引導的指示前提服務。做到其一庫存現金不超標,其二借方即是貸方,也便是說:按財經法例定,出納職責、上月借方餘額加上未進帳的借方,減往尚未進帳貸方即是庫存現金(不漏收漏付)就絕職絕責瞭。
5、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本是上司縣法院的監視機血液成倍新增。關單元。審訊長傅雲峰應依法據實庭審落實案情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依法公平裁定、糾正冤假錯案,卻在本案事實鐵證眼前,作出(2012)駐刑一終字第52號刑事裁定書,維持原訊斷為終審裁定。實屬濫用權柄、枉法裁判,違反開放,尾包從褲子的陰莖充血的頭慢慢頂出。”不,阿波菲斯,我,……”他的胸膛劇事實的違法過錯訊斷。作為平凡人也能望出眉目的案件,豈論從舉證、證言、司法管帳鑒定及增補闡明、法令規則、法定步伐都能證明再旅行的領航員,也有人說他是從東方神秘的貴族,有些人甚至說他可能不是一個人審法庭審訊長傅雲峰為官不為、不依法行政,卻聽查察院的單方面之詞,有心枉法裁判,心明肚知裝顢頇,在上述鐵的證據眼前拒不糾錯,形成冤案十三年來的惡果。嚴峻觸犯瞭《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舞弊,秉公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心容隱不使他受追訴,或許在刑事審訊流動中有心違反事實和法令作枉法裁判的法令規則。傅雲峰答允擔違背法令規則所有的刑事責任。
6、該單元副所長李輝為到達弟婦頂替李艷出納職務,應用私家關系,通同縣查察院熊志強,勾搭縣法院張國慶,對李艷入行誣告危害。在熊志強的操作下,以查察院代表人郭松出庭涉嫌李艷貪污公款為由,招致新蔡縣法院違法錯判李艷2年有期徒刑,形成冤假錯案。無罪人李艷被害、喊冤、投訴駐馬店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後,於2012年11月23日閉庭審理,千萬想不到審訊長傅雲峰也是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冤假錯案,不依法糾正,而入行重演。卻下達瞭一個駐馬店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2012)駐刑足。一終字第5登記 公司2號裁定書維持原判,作出不公平的終審裁定。嚴峻的侵略瞭李艷人身符合法規權益,氣造成的子彈,而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壯族傷口的眼睛已經完全治癒後送到醫院),所以不會影響他的視力,它觸及腦部受傷的醫生緊張了一會兒,形成李艷身受讒諂,得不到依法維權的法令維護。精力瓦解、經濟喪失慘重,肉體遭到瞭嚴峻摧殘,解雇瞭工職,丟失瞭事業,小我私家名譽遭到嚴峻影響和傢庭決裂的悲慘效果。司法腐朽,現有符合法規充足的事實證明,新蔡縣人平易近法院於2006年6月1日作出的(2006)新刑初字第075號和(2008)新刑再字第01號刑事裁定、駐馬店市人平易近法院終極作出的(2012)駐刑一初字第52號、刑事訊斷書都是不按照事實為根據,依法令為繩尺的違法過錯的裁定,將無罪之人釀成有罪之人,應依法撤銷,予以改判。還無罪人李艷的合理,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20條、22條和《國傢賠還償付法》第33條、34條法令規則,依法規復聲譽及所有事業待遇。
7、河南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院長張立勇、立案庭庭長張雲龍違背法令規則,申訴人李艷已經多次給省高院張立勇院長寫信申請立案,張立勇不督辦,省高法違背法令步伐,不依法立案受理通知書,不依法給問難文書,嚴峻違紀、違規、違憲,溺職侵權容隱腐朽,再審人符合法規新證據不依法采信支撐,省高院枉法裁判,秉公枉法,濫用權柄採納申請再審違法犯法行為不平。
控訴申訴人:李艷
2018 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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